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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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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各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法 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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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本法屬特別法性質,優先於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 之適用;僅本法未規定時,始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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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二、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三、公平合理課稅。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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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至「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財政部於每年 12 月底前將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定之,並每 2 年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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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於 104 年 10 月發布「稅 基侵蝕及利潤移轉(以下簡稱BEPS)」行動計畫 13「移轉訂價文 據 及 國 別 報 告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an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成果報告,建議各國建立「集團主 檔報告」(Master File)、「本國事業報告」(Local File,即移轉訂 價報告)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之移轉訂 價三層文據架構,並將國別報告之訂定、資訊交換及運用情形 列入落實 BEPS行動計畫結論最低標準之一,成為國際間檢視 各國是否合作之重要指標,各國爰陸續參採發布OECD移轉訂價 文據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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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符合OECD檢視標準,提升課稅 資訊透明度,有效進行跨國合作防杜避稅,我國參酌上開成果報 告建議,於 106 年 11 月 13 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跨 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送交「集團主檔報告」 及「國別報告」之規定,並自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案件適用,以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並符合國際間檢視我 國資訊透明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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